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落实消费者权益重在权责细化

2013-09-05 16:33:01 来源: 新京报

26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,对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。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,除了食品药品外,对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、发布者也应当规定连带责任,同时建议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。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,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。

在广告营销愈来愈火爆的当下,找明星代言是企业十分热衷的宣传手段,但一些企业与广告经营者却时常借着明星的影响力,在广告中夸大产品疗效、虚假宣传,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,相关代言明星实际上也间接伤害了消费者的权益。显然,代言广告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底线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各个环节的责任具体划分。

此次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修正案草案的二审,建议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,是从立法的高度明确明星代言所应承担的责任。有些论者表示,这是有意推卸监管部门的责任,而将相关责任让他人分担。这样的论调初看之下似乎有些道理,其实是站不住脚的。首先,一些虚假广告可谓假得违背常识,明星和其经纪人及团队也对此心知肚明,但由于利益诱惑,一些代言人往往就失去了原则,明显不该代言的却代言了。当然有些明星可能真的不够“专业”而代言了诸如医药、保健类产品,出事之后觉得自己很冤枉,其实这不是冤不冤的问题,而是其在代言之初就缺乏责任意识的体现。明星对一个产品可能为公众带来的伤害知之甚少,又如何敢以自身的号召力为产品“代言”呢?在广告代言上,不少明星已经受到过教训,比如此前宋丹丹因被质疑代言有害药品而受到舆论针对,最终她表示不再代言药品广告。可见在代言问题上,明星不能因为自己不是检验产品的专业人士,就不顾任何后果随便代言,反而更应该为自身的影响力担当起相应的责任。

其次,消法的修正是进一步厘清各个环节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,而非将监管的责任分摊。即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,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中一个环节的增强,它与广告监管、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必然是一个相互配合的关系,都应充分落实监管责任。

只有将责任细化,才能凸显权益。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,必须为消费者预设一个能够充分保障权益的环境,围绕这个目的,法律的进步理应被认可。但一些人却总推崇“素质论”,认为素质决定一切,殊不知好的消费环境才能培养好的消费习惯。我注意到,对于像赋予消费者“后悔权”这样的国际惯例,也有人担心会被消费者滥用。诚然,现实中确有个别人依靠“后悔权”恶意退货,但所占比例能有多少?如果因为极个别人的不当使用某项权利,就阻碍整个消费者群体获得该项权利,这就不仅是杞人忧天,更是对消费者的“斜视”。

因此,“明星代言虚假应承担民事责任”是对责任的细化,“赋予消费者‘后悔权’”是对权益的细化。诚然,在产品监管到位和权益落实上,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,而细化责任与权利,无疑是法治进步的表现。(新京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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